绩溪县政协老委员联谊会活动规则
(县政协老委员联谊会七届一次会议通过)
2013年4月1日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绩溪县政协老委员联谊会(以下简称联谊会)是在绩溪县政协党组和政协常委会领导下的政协老委员联谊组织。
第二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,密切同老委员的联系,增进友谊,联络感情,组织适合老委员特点的一些联谊活动,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,加快建设美好绩溪,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余热,作出新贡献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三条 凡居住在县城区的上届政协退下来的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委,经本人申请自愿参加,均可为本会会员。
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1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应邀参加县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;
2、对县政协和联谊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,反映社情民意;
3、关心国家大事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,为建设美好绩溪献计献策;
4、广交朋友,加强联谊,团结各阶层人士,促进祖国统一大业。
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联谊会活动规则;
2、关心联谊会工作,积极参加联谊会活动;
3、执行联谊会的各项决议,做好联谊会交办的具体工作。
第三章 组 织
第六条 会员会议每年召开1-2次,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。
第七条 会员会议的职责是:1、制订、修改联谊会活动规则;2、讨论决定联谊会的工作活动;3、民主协商产生联谊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;4、讨论通过联谊会的有关事项。
第八条 联谊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各一人,秘书长一人。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由县政协主席会议提名,联谊会全体成员协商通过。
第九条 联谊会每年组织会员活动若干次,根据情况需要,联谊会可邀请有关老委员参加。针对社会热点、难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,联谊会可撰写调研报告提交县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。
第十条 联谊会每届任期五年,至下届政协换届本届联谊会自行终止。